基于投入产出模型看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

2020-12-23 09:43
南风窗 2020年26期
关键词:税基税收收入中央政府

基于投入产出模型看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以旅游业为例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何杨、杨宇轩

本文节选自《税务研究》2020年第12期

从本文估测结果中可以看出,如果疫情造成我国2020年旅游业增加值相比疫情未发生时缩减20%~30%(10 209.4亿~15 314.2亿元),则我国税收收入减收规模为1 802.2亿~2 703.3亿元,相当于2019年全部税收收入的1.1%~1.7%。但这仅仅是疫情因冲击旅游业而带来的税收减收,如果再考虑疫情对其他消费需求(典型如餐饮、娱乐等)和投资的冲击,则税收收入减收规模必然会数倍于上述规模。

疫情冲击旅游业的背后,是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间接影响,相应会导致各行业税收收入的下降。各行业税收减收规模受其与旅游业的产业关联度大小、本行业税负和本行业增加值规模影响。经测算,受疫情对旅游业的影响,税收收入减收规模最大的三个行业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房地产业,且第三产业税收收入总体受到较大影响;税收收入减收规模最小的三个行业分别为住宿和餐饮业、建筑业、农林牧渔业。

从上述估测结果和分析中可以看出,疫情对我国税收收入的影响较大,2020年税收收入形势比较严峻。在我国经济尚未完全走出疫情“阴影”的形势下,有必要权衡利弊,将“六保”和对冲经济下行放在首位,做大做强税基,并结合新发展格局和“十四五”规划编制要求评估“应急类”税收优惠政策的去留等。

第一,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保护涵养税源。从短期看,减税必然带来税收收入减少,但这却是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的“救命、救急”之策,留得市场主体,就留住了税收之源,留住了税收收入的未来。

第二,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做大税基。经济是税收收入之基,税收增收的关键在于做大经济“蛋糕”。因此,要大力推进要素化市场改革,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促进劳动力的流动,释放经济增长潜力,最大程度对冲经济下行压力,做大税基。

第三,对标发达国家做法,继续完善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强税基。创新是经济保持增长的源泉,是提高经济发展质量的关键,也是做强税基的应有之义。首先,对标西方发达国家,继续提高对企业研发的税收支持力度,创新我国鼓励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方式。为此,建议继续提高我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如鉴于大型企业的研发意愿和能力强、动力足、示范带动效应好,可考虑将大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200%。其次,借鉴其他国家做法,对研发设备和仪器实行加计计提折旧。多个OECD成员国采取加计计提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投资于研发仪器与设备,建议我国对投资与研发的仪器与设备采用加计计提折旧政策,增强企业盈利能力,提高我国产品和服务的增值能力,提升我国经济发展质量,做强税基。

第四,综合考虑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形势需要以及未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要求,建立减税政策的动态优化和适时退出机制。广义而言,我国实施减税降费已十余年,减税降费力度持续加大,2020年又针对疫情以及助力“六保”出台了一系列“应急类”减税降费政策。政策过多不但影响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统一性,也会增加税法的執行和遵从成本,因此有必要建立减税降费政策动态优化机制。

第五,继续利用新技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税收执法的公平统一,提高纳税人遵从意愿。推进地区间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构建统一的税收执法清单体系,实现全国税收征管标准一致,创造公平统一的税收征管环境,并以本次疫情为契机,充分利用新技术,将“非接触式”办税常态化,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提高遵从意愿。

风险的规避、转嫁与控制策略:基于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对比分析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 王刚

本文节选自《中国行政管理》2020年第10期

我们通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对比,放大和提炼两者存在差异的风险规避、转嫁与控制策略。在实际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风险规避、转嫁与控制策略,更多的是一种相对行为。尤其是地方政府,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会依据对象的不同而改变策略。上级地方政府(比如省级政府)和下级地方政府(比如市县级政府)互动时,就具有了中央政府的某种策略特征。这一行为的“相对性”可以用已有研究的“共谋现象”所解释:当上级政府(B政府)单独监管下级政府(C政府)时,会严格进行风险控制和监管,更多的是具有中央政府的行为特征;但是一旦更高层级的政府(A政府)介入时,B政府就会改变行为策略,与C政府进行合谋,更多的是具有地方政府的行为特征。

尽管如此,两者还是存在不一样的风险规避、转嫁与控制的行动逻辑链条。中央政府基于“规避风险—转嫁风险—对冲风险—控制风险”的行动逻辑链条。一个大国的中央政府一定是风险厌恶型的,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国情多样的单一制国家而言,中央政府更多的是考虑保持国家和社会稳定。

只有在尽可能降低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再考虑变革和发展。因此,“规避风险”是中央政府的第一考虑要务。在规避风险的策略选择中,向下级政府进行“转嫁风险”是其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甚至是不得不面对的选择:在无法完全消除风险的状况下,向下级政府转嫁风险就是中央政府不得不做出的行动策略。转嫁风险的后果,就是可能遇到下级地方政府的“反转嫁风险”,中央政府就需要进行“对冲风险”的策略运用,从而将地方政府“反转嫁风险”降至最低,甚至消除。如上所述,中央政府拥有更多的风险规避、对冲与转嫁策略,但是也不得不面对最终的风险责任,因此,中央政府的最终行动逻辑会归结于“风险控制”,从而保持社会和发展的稳定。当然,中央政府的风险控制,不仅仅涉及自身,更关切可及范畴内的整个国家、社会的风险化解。

在中国这样一个中央拥有高度权威的单一制国家中,地方政府处于较为被动的地位,在面对中央政府的行动逻辑时,并没有形成与之对等的风险规避、转嫁与控制的行动逻辑策略,更多的是即时性的、被动应对性的。其风险的转嫁、规避与控制是高度重合的。如果要对其行动逻辑进行归纳和提炼,可以将其概括为“规避风险/转嫁风险/控制风险的三位一体”。这一行动策略体现了其与中央政府行动策略的差异:风险的规避、转嫁与控制难以截然分开,其逻辑顺序也交替出现。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地方政府的风险控制更侧重涉及自身的风险化解,而不侧重外围可及范畴的风险化解。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风险规避、转嫁与控制行为,其目的和效果也都存在差异。从目的论的角度而言,中央政府进行风险转嫁,其最终目的是实现风险的控制;而地方政府进行风险转嫁,其最终目的是实现风险的规避。从效果的角度而言,在不同的时间维度上,具有不同的影响效果。从长期而言,不管是中央政府,抑或是地方政府,它们在风险规避、转嫁与控制的过程中,将强化它们的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其风险防控的能力。因此,政府进行风险的规避和转嫁,可以督促其提高行政能力,降低社会风险,从而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从短期而言,政府内部进行的风险规避行为,只是将风险从一方转嫁到另一方。一方风险的降低,意味着另一方风险的提高。基于这一状况,至少从短期而言,中央政府需要对地方政府无限制、无原则的风险转嫁和规避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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