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与完善

2020-12-25 06:35兰连你尔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5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清偿

摘  要: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夫妻的个人财产既要为个人债务负责,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或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产生相应的补偿请求权。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较共同财产制结束后应有所不同。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个人债务

1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夫妻债务新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予以了新的界定,得到了学界以及实务界相当程度的认可。然而,该解释对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并未予以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合理界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后,二者分别应由夫妻的何方、以及何种财产予以清偿?具体而言,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是否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一方引发的共同债务与双方引发的共同债务在责任承担上有无不同?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是否应以共同财产承担责任?此外,对于这两种债务,债权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债权或离婚后主张债权,清偿规则有无不同?毫无疑问,对上述问题的妥当解决才是界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目的之所在。然而遗憾的是,不仅“夫妻债务新规”对此未予规定,《婚姻法》及其他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着墨甚少,即使有所涉及,也因语焉不详而存在诸多困惑。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以至于裁判规则不一,乱象丛生。事实上,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制度设计并不比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简单,其中同样存在着债权人与夫妻共同体、以及夫妻中非债务引发方利益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在夫妻身份与经济生活中结合得更加紧密,也在更加强调夫妻应休戚与共、福祸同当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民法理论出发,在充分考察域外立法以及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予以较为深入的探讨,以期能够在理论上厘清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并对相关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务有所助益。

2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界定

要研究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范畴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而恰恰在这一问题上,学界未能达成一致。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正在审理的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一审和二审案件均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已经终审的案件,若是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津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应该依法再审予以纠正并改判,以保护严重受损配偶一方的权益。由此可见,《夫妻债务审判司法解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更新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以新解释代替旧解释,实具强烈的纠错意涵,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极为罕见。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在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之时,债权人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夫妻双方连带清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与第26条,夫妻一方可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判决确立的标准行使追偿权;夫妻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此规定的原因有三:一是夫妻双方本来就是同一债权的共同务人,该债务为双方所同意或其所带来的利益为夫妻双方所共享;二是债务人婚姻关系的未来状况属于债权人难以预料的风险;三是夫妻财产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全部担保。由非举债方与举债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持赞同观点。但是,近年来上述“共同债务连带清偿规则”逐渐受到学界的质疑,其要点可归纳如下。①在外部关系上,夫妻共同债务至少应当被解释为由“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人的夫妻个人财产”承担的债务,举债方配偶不应以其个人财产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内部关系上,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应当分别被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债务”“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②由举债方配偶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超出制度设置的目的范围。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同偿还”只能被解释为共同债务人就剩余债务拿出“共同份额”的个人财产加以偿还,并不发生连带清偿责任。非举债方没有参与夫妻共同债务的缔结,其在婚前取得的或在离婚后获得的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不会产生连带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超越立法之嫌。③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保护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可偏废。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与非本人行为所造成的债务进行隔离,非举债方的责任财产范围应与共同财产制对应,非举债方最多是因夫妻共同生活享受了举债方的债务资金所有权,即使该债务或其转化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非举债方,该方也只能在其实际获益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其责任财产至多只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可能扩大至其个人财产。

3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3.1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该债務系由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所缔结,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举债方与债权人,举债方配偶并非当事人;另一方面,该债务系夫妻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夫妻双方被认为共同分享了该利益。因此,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而个人债务首先以个人财产清偿。这不仅符合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而设立的目的,而且有利于维系、巩固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在比较法上,有些立法例要求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90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清偿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手段,债务人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属于辅助手段,但是以债权额的半数为限。此外,美国亚利桑那州法第25—215条第4款、新墨西哥州法第40条第1款、《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45条亦有类似规定。

3.2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在婚姻关系内部,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或者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之后,夫妻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相应的财产价值或数额。该追偿权表现为以下两种形态。一种是在夫妻离婚时,清偿者可以就其超出承担责任的部分进行追偿。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另一种是在将法定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时,夫妻一方超出清偿比例部分为清偿的,有权向他方追偿。但是考虑到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的需要,可以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内部追偿权可不受时效制度的影响。

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完善

4.1夫妻共同债务的实体处理对策

对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优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这是我国《婚姻法》和《分割意见》明文规定的,有利于及时彻底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确定债务的分担,无疑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给规避债务造成了可乘之机。只有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才能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否则不得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为保证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首先必须正确依法界定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显然过于笼统简略。《分割意见》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进而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十年以上,复员、转业军人所得复员转业费;夫妻两地分居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八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四年;夫妻均举不出有力证据,证明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笔者认为还应当包括:原来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合法自愿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财产期待权,如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未到履行期的债权,正在审批中的专利权、商标权,承包经营中未到期的收益权等,均可予以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保留夫妻及其所抚养人员的必需生活费用和必需物品。

4.2夫妻共同债务的程序处理对策

在离婚案件诉讼中,债权人对夫妻二人提起民事诉讼,该离婚案件应中止审理。离婚案件诉讼属于牵连诉讼,必然要对其婚姻关系派生出的子女、债务问题一并处理。如果在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案件当事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该离婚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债务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案件诉讼。

债权人诉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夫妻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义务主体,他们之间存在连带关系,故债权人诉请偿还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应以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如果夫妻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或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事诉讼中,可以户主或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如果夫妻中一人或二人已死亡,就以其遗产继承人为被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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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冉克平.论夫妻团体债务的认定及清偿[J].中国法学,2017(05):111-131.

作者简介

兰连你尔(1994.06—),男,四川省普格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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