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以来我国学界生物安全战略研究综述

2020-12-28 01:55朱康有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20年20期
关键词:生物安全

朱康有

【摘要】20年来,我国学界日益注重从国家战略上研究和把握生物安全。生物安全问题的产生,既与国际生物安全形势有关,也与我国生物安全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生物安全属于国家安全,一般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其内涵。与传统安全不同,现代生物安全具有“非传统安全”的性质。随着技术和经济社会的演化,生物安全的种类和形式不断翻新。新时代,我们要从全球安全、国家安全的高度去认知生物安全的战略意义,重视顶层设计,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健全完整的生物威胁防御体系,推动生物安全国家治理、国际治理。

【关键词】生物安全  生物威胁  生物防御  生物战略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0.20.006

我国对生物安全的关注和研究起步于2000年左右,主要集中于农业、环保、养殖业以及实验室等技术层面;受国际生物安全形势发展的影响,学界日益注重从国家战略高度对生物安全问题进行探讨。本文对我国学界20年来关于生物安全战略研究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系统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深化探索提供借鉴。

生物安全的背景

20世纪自然科学的重大进展之一,就是生物学研究在物理学、化学的基础上进入更加微观层次,分子生物学特别是遗传密码的发现,使得生命科学的探索实现了深层次突破。1973年完成的DNA体外重组实验标志着以基因工程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物技术的诞生,生物安全问题随之渐为凸显。

国际生物安全形势。在传统生物安全问题中,流行疾病是其重要内容。人類在一万年前进入家禽饲养与农作物耕种的农业文明阶段后,人口密度增大、人与动物密切接触程度提高,流行疾疫出现,生物安全问题亦相伴而生。相互冲突的军队和民族甚至将其运用于军事活动,以达到增加杀伤性的战争目的。

在20世纪上半叶的两次世界大战中,都有国家利用近代生化知识制造毒气、毒素武器,将细菌用于实战。1928年生效的《日内瓦议定书》对生化武器的使用提出管制。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对禁销、防扩生物武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生物安全问题随着实验室研究的深入以及转基因动植物的推广显露出来,生物技术两用性受到国际社会重视。1976年,美国出台第一个对生物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法规《重组DNA分子研究准则》,德国、英国、日本、欧共体继之,对转基因技术作出安全管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21世纪议程》,提出“收集关于生物安全的数据,并制定一个国际议定原则框架,作为应用于生物技术安全方面的准则,包括审议达成一项国际协议的需要和可能性”;会议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提出“制定或采取办法酌情管制、管理或控制由生物技术改变的活生物体在使用和释放时可能产生的危险,即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到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持续利用,也要考虑到对人类健康的危险”,从国际法层面首次提出“生物(技术)安全”概念。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终于在2000年问世并开放签署。

2001年发生的“炭疽邮件”事件是国际生物安全发展的分水岭,在全球掀起重视、防范与控制生物技术谬用风险高潮。最近10年左右,合成生物学的发展使生物学成为一门新型工程学科。通过人工设计和合成新的生物元件与生物系统,制造出“活的机器”、机器生物体成为现实(2002年美国科学家合成天花病毒,2010年又在实验室中创造出世界上首个人造细胞),这可能会引领21世纪新一轮工业革命,各国迫切需要考虑其潜在风险和安全问题。

我国生物安全现状。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规模开发和测试转基因生物,自1989年开始对转基因作物进行大田试验。1993年,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原农业部发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这两部法规对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主办的“国际生物安全研讨会”于1998年11月在南京召开,1999年出版了这次会议论文集——《生物安全管理与实践》。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支持下,原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编制《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和能力建设方案,受到联合国有关部门高度评价。中国于2000年8月8日正式签署《生物安全议定书》。这一阶段,我国在生物安全战略管理上实施的是一部牵头、多部联合体制。

2003年SARS事件是我国生物安全发展的分水岭。自2004年起,我国建起了全球最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初步建立生物安全风险管控制度。科技部进行了系列项目部署。“十二五”以来,我国生物安全科技工作在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甄别与防控、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安全特种资源库建设、基因合成与编辑技术等方面取得重要成就。我国持续建设平台支撑体系。目前,通过科技部建设审查的P3实验室有81家,正式运行的P4实验室有2家。

我国多次举办相关会议讨论生物安全问题,如,2002年召开亚太地区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会议,2010年举办合成生物学与生物安全第一次研讨会。2010年中国植物保护学会等创办《生物安全学报》,2019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创办《生物安全和生物安保杂志》《生物安全与健康》,为专家研讨、对外交流提供学术平台。中国农业科学院等院所开设相关课程、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安全学科的国家安全和国防安全特点突出,初步勾勒出我国生物安全学科体系。

有学者认为,我国生物安全能力建设发展进步明显,但离国家安全环境建设的需要尚有一定差距,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不少亟待改进和完善之处。

一是顶层统筹和战略设计仍需优化。生物科技发展总体部署和长远规划需进一步完善,存在管理职能交叉现象,整合和分工不够明晰。现有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生物技术跨学科、跨部门、跨国界的特点。

二是生物安全科技研究能力相对薄弱。生物安全的研究和實践活动滞后于生物技术发展。在基础研究方面,生物安全信息数据库落后于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生物安全能力的侦、检、消、防、治等环节上,还存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科技支撑等薄弱之处。

三是生物防备能力有待加强。与国家所面临的生物威胁相比,在思想认识、政策法规和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适应,认识和实践水平不能完全满足生物安全的战略需求。

四是生物安全意识亟需提高。例如,对生物安全问题的宣传关注不够,知识普及不足。少数单位没有从战略高度认识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问题,有的人只看到生物技术产品开发带来的可观的经济利益,忽视其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构成的风险、危害及经济损失。在应对生物安全风险等方面,我们还缺乏与之相适应的全局观念、战略意识。

生物安全的定义

“安全”是指某一行为主体处于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其中既包括外在威胁的消解,也包括内在疾患的消解。解释“安全”只能联系具体的实际情况,因为不同的行为体在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代,面对不同的问题时对安全的理解是不同的。“生物安全”亦如此。

生物安全的内涵。1976年,美国制定的《重组DNA分子的研究准则》首次提出“生物安全”概念,并将其界定为:为了使病原微生物在实验室受到安全控制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显然,这里说的是“实验室生物安全”。

狭义的“生物安全”是指人类的生命和健康、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生态系统的正常结构和功能不受现代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活动侵害和损害的状态;广义的“生物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正常状态、生物的正常生存以及人类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致病有害生物、外来入侵生物和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应用侵害的状态。如今人们对生物安全问题的关注源于前者,而就生物安全国际发展而言,学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其广义的概念。

对“生物安全”也存在其他理解。如“生物安全”在出现之初被理解为“生物安全问题”,指在生物资源研究利用及生物技术发展过程中,给人类社会带来的安全方面的影响;“生物安全”可以指现代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以及转基因生物或外来生物的越境转移,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类生存产生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生物安全”可以指生态系统能够维持活力、组织结构与恢复力(resilience)三大特征,人类个体保持身心健康,且社会、经济系统保持正常运转的状态;“生物安全”可以指全球化时代国家有效应对与生物相关的内外各种损害性、破坏性因素的影响和威胁,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安全和国民健康的状态和能力;“生物安全”不仅包括生物安全威胁,还包括对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有效的生物安全预防和控制措施;等等。总之,生物安全是一个动态概念,它所涉及的具体内容有一定时空范围,且随自然界演进、社会和经济活动变化及技术发展而变化。

综合有关权威部门对“生物安全”的界定,可将生物安全归纳为:国家等行为体有效防范由各类生物因子、生物技术误用滥用及相关活动引起的生物性危害,确保自身安全与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状态以及保持持续安全的能力与行为。由此,构成生物安全的理论范畴至少应由引起生物危害的内部因素(安全客体)、外部条件、生物危害表现形式及发生规律(生物安全危害形态)、安全主体与相应的防控策略四个部分组成。

从种属关系上看,生物安全属于生态安全、环境安全,同时可视为国家安全。从安全性质上看,有学者把“21世纪以后自然的传染病威胁和恶意的生物恐怖主义威胁”笼统看作是非传统安全领域重大问题;有学者则将其区分为:实验室生物安全、生物入侵、再发传染病、生物武器等类型事件属于传统领域安全事件,而新发传染病、生物新技术误用滥用谬用、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流失、细菌耐药性(超级菌)、生物恐怖主义等类型事件属于非传统领域安全事件,危害更为突出。总之,生物安全与公共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经济安全、生命健康安全、国际安全等安全领域存在着复杂联系。

此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概念体系还很多。比如,生物安全学、生物安全问题、生物安全能力、生物安全水平、生物防御等,这里就不一一介绍。生物安全问题的本质是人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威胁生物安全的首要因素是人类的实践活动,它决定着生物安全的未来图景,也决定着人类的未来。可以说,生物安全的目标应是人民安全。

生物安全特征。俄罗斯国家安全专家沙瓦耶夫将全球性危险根源分为三类:大自然、人类社会以及人类创造的技术和工艺世界。生物技术威胁横通于三者之间,在安全层面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不可知性和无规则、无秩序性。

生物威胁认识的滞后性。一项生物技术形成产业后,对环境、人类健康和社会诸因素是否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影响,受科技水平的限制,往往不易被认识,只有待一段时期后相关事件出现了,人们才能从中得到反馈。这导致了对威胁产生的根源认识模糊,难以判断危机性质,个人和部门的责任定位不好明确。

生物风险来源的国际性。生物风险既可以源自国内也可以来自国外。尤其是随着国际交通的便捷化和人员流动的密集化,来自国外的生物风险因素将不可避免地日益增多,许多病原在全球传播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生物威胁形式的多样性。生物威胁既可以表现为暴力性的生物恐怖甚至生物武器威胁,也可以表现为比较温和的传染病,甚至生物事故;既可以表现为直接或显性的威胁,也可以表现为间接或隐性的威胁。

生物威胁功能的协同性。生物技术所使用的原料和产品,有的有毒有害,有的无毒无害,其产生的副产品或污染物可能是微量的、微害的,但当其进入环境介质后,可能会起催化作用,如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合作用,或使其毒性、污染作用增强。

生物威胁手段的复杂性。生物威胁涵盖多种形式,可以通过多种侦检手段判别出来,但有时需长时间研究才能得出正确结论,而有些案例虽经长时间研判也难于得出明确结论。

生物威胁发展的高科技性。不同种类的生物威胁从内容到形式的发展和更新迅速。考虑到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水平,对经典生物战剂进行提高毒力、改变抗原性、增强(增加)抗生素抗性等改造,就技术手段而言是没有多大困难的。

生物威胁防御的艰巨性。活的生物体或微生物种类相当繁多,很难防扩散。对病原体进行快速侦检难以完全做到,预防和治疗措施以及溯源等难度更大。采用现代生物技术重组的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更高、防御难度可想而知。

生物威胁作用的连带性。生物安全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仅影响到生物多样性、自然界生态平衡和人类身心健康,还会影响到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以及社会伦理等方面,体现了冷战后时代重要性突显的非传统特点。

生物威胁影响的深远性。生物威胁使用的物质主体绝大多数是活的生物体,目标可能针对人,也可以针对动物、植物。对人可以是致死性的,也可以是非致死性的、失能性的。这些作用及危害都是长期的。

生物事件后果的灾难性。生物事件往往影响到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跨国范围。既可造成人员伤亡,也可造成很难清除的长期环境污染,甚至使重灾区的设施不得不废弃;既可造成国家生物资源的破坏与流失,也可引起国际纷争;既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也可引起社会动荡,甚至政权不稳。

生物安全的形式

一般认为,生物安全包括“四防两保”,即防御生物武器攻击、防范生物恐怖袭击、防控传染病疫情、防止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与生物多样性以及保障生物实验室安全等领域。

非军事生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学者认为,转基因物种或其食物如果与传统物种或食物具有同等安全性(“实质等同性”),即可视为安全。但科学家往往难以预测转基因的长期效应。人们面临最直接的生物安全问题,是转基因食品产生的潜在健康影响。国家部委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条例和管理办法。可以说,我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并实施转基因生物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

重大传染性疾病。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相关资料,1990年,全球死于传染病的人数达1669万,占总体死亡人数的34.4%,而死于战争的人数为32万,占0.64%,死于传染病的人数是死于战争人数的50多倍。

生物入侵。即生物由原生存地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侵入到新环境,对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以及人类健康造成经济损失或生态灾难。近代大部分生物入侵与人类活动有关。我国生物入侵面临的形势严峻,表现为入侵生物种类多、危害重、潜在威胁大。

生物实验室安全。世界各地的生物实验室如果管理不善,便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隐患。高等级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的专用设施、病原体保藏、人员安全是这类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核心要素。设施老化、人员复杂以及运转过程中的人为疏忽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

新兴生物技术谬用。生物科技与人类生活发展密切相关,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其必然向更普遍、更复杂的趋势发展,谬用或误用的风险正在日益增大。在缺乏有力监管机制的情况下,必将引发重大威胁。若出现意外或蓄意施放,其后果十分严重。

此外,网络生物安全、生物经济安全、国门(进出口岸)生物安全等生物安全形式也被陆续提出。

军事生物安全。现代生物技术在军事领域的运用,将对武器装备、作战指挥方式、编制体制产生重大影响。一旦在战场上使用现代生物武器,将会产生比核武器更大的影响。国防突破陆、海、空、天、电疆界,拓展至“生物疆域”。有学者大胆预测,机械化之后是信息化,信息化之后是生物化,后信息化时代极有可能出现生物化战争。

生物技术发展运用于军事大体经历了生物武器研制的启蒙、发展使用、系统研究和使用,以及分子生物学发展与基因武器的出现和研制等四个阶段。由于缺乏类似《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核查机制,掌握先进生物技术的美国以“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利益和商业机密”为借口,阻挡生物领域的核查与监督。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组建生物防护性质的部队,研发生物侦察监测、防护装备和疫苗,以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生物化战争。

军事生物技术扩散、生物恐怖袭击、传统生物战将是未来可能面临的军事生物安全威胁。生物恐怖是指利用病性微生物、毒素等,对特定目标人群或动、植物发动袭击,从而威胁人类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行为。生物恐怖成为一种新的战争形式,具有使用简单、便于实施、手段隐蔽、难以防范等特点。

现代生物科技逐渐由非军事领域向军事领域融入,各种仿生系统、生物装备、生物材料、生物传感器以及各种现代生物科技的军事运用构想正在实现,未来将可能出现以现代生物科技为核心的军事竟争力,对人、武器、装备以及信息、能源、材料等形成新的打击途径与致伤机制。

“军事生物安全”主要指与军事运用有关的,由“生物”因素引发的安全问题,主要包括:战争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基于政治军事目的的生物资源研究、利用与生物技术开发应用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各种军事威慑、威胁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各种非传统生物安全问题对军事领域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关理论成果主要有“制生权”理论、“生物微边疆”等概念。

生物安全的意义

生物安全本质上就是保证人的生命安全,是国家战略必需的生命工程。生物安全问题广泛涉及生态环境、生命健康、种族遗传等自然科學领域,以及经济、伦理、法律等社会科学层面,往往突破单纯领域的安全界限,上升到需要依靠国家及国际社会才能解决的国家安全、人类安全层面,是涉及多社会系统、多安全层次的问题。有足够能力保障生物安全,是成为成熟大国、世界强国的必要条件。

生物安全在世界安全、国际安全、人类安全、普遍安全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生物技术两用性。生物安全问题成为全球广泛争论的话题,人类进入“生物安全时代”。全球化条件下全人类共同面对重大生物安全问题,对生物安全战略地位的认知不断得到加强。生物安全大大扩展了传统安全内涵,对此我们必须从更广阔的角度加以理解,才能适应人类所面临的各种威胁。

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中举足轻重。一个国家如果出现生物安全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到民众健康、经济运行、社会秩序、政局稳定。加强生物安全战略研究,部署重大的、具有深远影响的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生物威胁,保证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生物安全的核心是保护人的安全。现阶段,生物安全已经正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生物安全是国防战略制高点。世界范围内频发的严重“生物事件”,使得生物防御已经被推到国家安全防线的前沿,产生“生物国防”的概念。许多国家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战略,作为国家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柱;建立以军队相关机构为主的生物防御体系,作为国防和军事博弈的制高点。

生物安全技术具有战略意义。世界主要大国利用其在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方面的优势,纷纷以应对生物威胁名义建立本国“生物盾牌”战略。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民众健康等国家基本安全保障层次明确生物安全地位,制定生物安全研究战略规划。

总之,生物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政治、经济、安全与和平的战略命题。维护生物安全,防治生物安全问题,对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国家安全和区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战略性意义。

生物安全的治理

中国应深入分析生物安全的基本状况和基础条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康中国”为根本目标,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治理体系和能力,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水平和效能。

加强生物安全的战略管理和决策。从战略高度关注并研究生物技术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建议在国家安全委员会下成立生物安全小组,实施统一领导、协调和指挥。强化国家意志,制订战略规划,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体系。加强中高级领导干部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自觉应对生物安全防控的施政能力。

推动国家生物安全的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现代化的生物安全立法体系。以此为核心,由生物安全管制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特定事项部门规章等组成层次分明、建制完备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完整的生物威胁防御体系。生物威胁从其威胁物质的产生到其对目标危害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完整链条,应构建统一指挥、军地互补、部门协同、全民参与、权威高效的防御体系;建立生物安全问题的监测和快速反应体系;加快建设国家生物安全防控力量体系;积极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物安全理论;将生物安全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建立多元分层的生物威胁防御教育培训体系。

构建国家生物安全协同创新体系。我国应明确生物安全科技发展目标、研究重点;调整生防研究优先发展方向;加快建立生物安全评估机制。建立相关信息支持系统和高新技术平台;加强生物事件危害模拟仿真与智能决策研究;发挥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在生物安全领域的作用;加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生物防御产业,形成良性循环机制;强化“生物国防”意识,增强军事生物科技防御能力。

借鉴国际先进的生物安全管理经验。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提升生物防御和生物安全在国家安全战略中的地位,注重生物防御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完善,明确生物安全战略规划;始终保持对生物科技变革前沿的感知,超前谋划以建立政策制高点,形成前沿生物技术领域国际治理规则的政策储备;注重发展先进生物防御技术,抢占国际生物安全治理制高点;重視维护和发挥军队在国家生物安全中的作用。

加强生物安全国际合作。全球生物安全的超国家边界本质意味着要建构一种协调体系,进行超国家治理。应抵制狭隘民族主义,摒弃个别国家在生物安全上的单边主义倾向以及忽视民众的做法,共同维护和履行生物安全国际法;推动生物安全国际治理,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导生物安全综合体系建设。

(国防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中心荆博研究员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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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编/马冰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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