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禁止固废进口,从严推进危废管理

2020-12-28 02:10林琪
环境 2020年12期
关键词:危险废物化学品废物

林琪

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维护生态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举措。2020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推动修订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在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各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

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2020年是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官之年。自2017年7月以来,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抓好禁止洋垃圾进口这一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举措,确保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公告,正式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生态环境部将不再受理、审批和发放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固体废物全面禁止进口后,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制度,做好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相关制度的立、废、改工作。积极配合海关总署充分发挥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持续开展打击洋垃圾走私行动,依法从严处罚进口固体废物等违法行为,有效切断洋垃圾走私供需利益链。继续加大对固体废物集散地、“散乱污”企业的清理整顿力度,加强固体废物循环利用行业监管,依法查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行业环境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根据《固废法》等法律法规,由海关责令退运,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承运人对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提高危废管理精准性

为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11月27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

《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关键依据。自1998年首次发布实施《名录》以来,历经2008年和2016年2次修订,逐步完善,对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2016年版《名录》已经难以有效支撑和指导当前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开展修订工作不仅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行动,而且对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新修订的《固废法》,也提出了关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修订”等规定,通过《名录》的施行,进一步提高危险废物属性判定和环境管理的精准性,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

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銜接工作。例如: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次《名录》修订在促进危险废物利用、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等方面进一步发力,是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具体举措。《名录》修正了有关废物界定不清晰或描述不准确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医疗废物、铝灰等进行了修订,也能有效缓解社会普遍反映的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不畅问题,进一步落实了“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确表述有关危险废物,避免没有危险特性的废物被纳入《名录》,同时新增豁免一批危险废物,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可进一步降低企业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成本。

针对《名录》修订情况,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公众关注问题进行解读。

亮点一

三大原则三个构成

本次《名录》修订坚持三个主要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2016年版《名录》实施过程环境管理工作中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废物进行修订。例如铅锌冶炼废物、煤焦化废物等。二是坚持精准治污。通过细化类别的方式,确保列入《名录》的危险废物的准确性,推动危险废物精细化管理。例如,从《名录》中排除了脱墨渣等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是坚持风险管控。按照《固废法》关于“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的规定,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名录》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名录》由正文、附表和附录三部分构成。其中,正文规定原则性要求,附表规定具体危险废物种类、名称和危险特性等,附录规定危险废物豁免管理要求。本次修订对三部分均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正文部分增加了“第七条 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的内容,删除了2016年版《名录》中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附表部分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共计列入467种危险废物,较2016年版《名录》减少了12种。附录部分新增豁免16个种类危险废物,豁免的危险废物共计达到32个种类。

亮点二:

完善和细化医废和危化品相关条款

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废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针对新《名录》对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本次《名录》修订充分吸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经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完善了疫情医疗废物豁免管理规定,规范了疫情期间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一是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病理性废物,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进行处理后,新增加对运输过程实施豁免管理。二是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事发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方案进行运输和处置,对运输和处置过程实施豁免管理。

对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名录》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此外,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有明确要求,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亮点三:

“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

豁免管理制度在2016年版《名录》中首次提出后,对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危险废物种类繁多,利用方式多样,难以逐一作出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实行更灵活的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因此,《名录》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

生态环境部2019年印发实施《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后,山东、江苏等地已经探索开展了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相关工作,效果良好。下一步,在“點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过程中,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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