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 吴函霏
自19世纪始,全球科学家围绕温室气体影响大气温度问题陆续开展理论和观测研究,通过长期跟踪观察与实验,目前可以确认气候变暖是客观真实的。联合国高度重视气候变化与全球气候治理问题,并于1988年同世界气象组织共同创立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评估气候变化科学研究最新成果,分析气候变化及其潜在的环境和社会经济影响,推动全球气候治理合作。
随着人们对气候变暖所造成威胁的认知逐步加深,全球气候治理刻不容缓,亟须确立气候治理制度,统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经过多方利益协调,1992年缔约方达成了框架性的造法条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7年,《京都议定书》正式订立,形成了以南北二分减排义务分配体系为核心的京都模式。在京都模式有效性持续下降的情况下,缔约方又先后缔结《马拉喀什协定》《坎昆协议》等气候制度文件,还积极探索多边框架外气候治理机制,如建立小多边论坛与合作机制,拓展气候治理领域的多元参与主体[1]。
针对国际文件协议存在的量化标准不足问题,近200个国家和地区经多轮协调签订了2015年《巴黎协定》,提出把全球平均气温升幅限制在比工业化前水平高2℃以内,并努力把升温控制在1.5℃以内。《协定》还首次提出全球碳中和目标。所谓碳中和是指在一定时间、空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借由林草碳汇、节能减排等方式进行互相抵消,从而达到零碳排放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