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朱晓琳
居住权,是指自然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1]。我国居住权规定在物权编下用益物权一章,是指民事权利中用益物权中的一种。
居住权最早在罗马法中出现,包括在人役权和用益权中,主要用于以遗赠的方式解决家庭成员尤其是无继承权的成员中妇女的居住问题,因居住权的设定期限为终身,形成“空虚的所有权”。这种居住权的范围在使用权与用益权之间;《法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居住权制度,规定居住权为更严格的使用权的一种;《德国民法典》规定用益权制度,设立有限制的人役权制度,认为居住权属于限制的人役权,是只能为符合特定条件的人在不动产上设定的居住权;《瑞士民法典》的居住权设立在用益权之下,是指居住使用某建筑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空间的权利,且该居住权不具备转让交易、继承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转移,如无相反规定,可以适用用益权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居住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1]。居住权属性不受限于特定人身关系而是由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方式确定。在用益物权体系中规定居住权,可以充分发挥房屋的役权效用。例如,正在探索的“以房养老”的政策中,老人将所有权出让给投资者,自己享有居住权,达到既释放住宅的市场交易,又为有经济需求的老人提供经济来源和稳定居住的目的,为探索“以房养老模式”解决“养老难”提供法律基础[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