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 陈俊生
法律并不具有先验性,法律的各种条文随着时代变化而反馈出各种滞后性的矛盾是在所难免的。故需要法律工作人员,从立法、司法的具体制度乃至于背后的法律道德、理念进行适时改变和调整以适应时代变化产生的新社会关系。而2021年3月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一直以来被公众广泛讨论的刑事责任年龄调整问题进行了回应,当人们的神经被不断发生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刺激并对现今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制度不断质疑时,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该不该进行调整以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理念基础便有了进行深层次的探讨和研究的意义。
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充分要件,核心要点在于认定对象是否拥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说,只要公民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就会被默认具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同时以精神疾病,病理性醉酒等导致自身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条件为例外情形。在我国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方面未修改前,采取传统的“三分法”,对16周岁以上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对14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四周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
与我国相似,在90个国家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调查中,近四分之一的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设定在14周岁,近一半设定在14周岁及以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