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刘俊鹏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促进了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活动逐渐深入。与此同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逐渐引起了全世界的重视,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原则开始走入人们的视野。
国际上对风险防范原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该原则也被称为风险预防原则、谨慎从事原则、警惕原则等,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以下简称《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规定:“为了保护环境的目的,国家应该根据其能力广泛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当出现严重或不可恢复的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以缺乏完全的科学上的确定性为理由而迟延采取高成本的防止环境恶化措施。[1]”
对比英语版的《里约宣言》第15条原则内容,可以发现把“costeffective measures”解释为高成本措施是不恰当的,该词语原义为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从经济学上分析适用风险防范原则采取的防止环境恶化措施应该是符合成本效益的。如果不计成本代价而采取过高成本的措施,不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理念,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更是无力承担。
不少教科书将风险防范原则解释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自身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措施。如果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则不能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