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新生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2020 年11 月1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此前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是,“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非同小可,它意味着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作品将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最初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充分借鉴其他国家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和国际条约,特别是吸收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内容。《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中文翻译表述为“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不得适用于日常新闻或者纯粹属于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这个翻译的核心就在于,把新闻和新闻中的“消息”混为一谈。新闻是一个丰富的概念,新闻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我国立法机关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把公约中的“日常新闻”和“纯粹属于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浓缩为“时事新闻”。这样一来,新闻媒体刊发的“时事新闻”就成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一些网站采用“爬虫技术”,把新闻工作者辛辛苦苦采访撰写的新闻作品当作“时事新闻”,并且将具有丰富内容的“时事新闻”作为牟利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