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大学 罗孝欢
物权法定在物权法体系结构中居于枢纽地位,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遵循这一物权基本原则。我国《民法典》承袭了《物权法》有关物权法定主义的精神。《民法典》总则编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但各分编主要是物权编通过对具体制度的调整,对物权法定主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缓和,由此弱化严格物权法定带来的消极影响。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总体上遵循的是严格的刚性物权法定主义,而距离《物权法》实施已经十四年,在此期间,我国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类型物权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担保形式层出不穷,封闭的传统物权制度面对新型物权的冲击必须进行自我调整才能适应剧烈的社会实践。
物权法定,通常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须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体系的重要支柱,是现代民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原则。2007年,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法律确定,自此正式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的关键在于权利主体想要通过双方意思自治随意改变物权内容或创造新的物权种类受到严格限制,以此明确物权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物权体系。物权法定的立法思想是值得肯定的,“如果不实行物权法定原则,任由物权自由主义的发展,被消灭的封建主义旧物权就可能会卷土重来,破坏新型的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