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乌法院巡回审判研究

2021-01-02 08:45:34江西师范大学杨桂坤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

江西师范大学 杨桂坤

一、巡回审判制度概述与特征

(一)巡回审判的概念

在研究巡回审判之前,要先界定它的概念。从字面上来看,巡回审判就是审判的组织和法官依据某一个特定的路线或者区位,在各个地方不定点地进行司法方面的审判活动。[1]经过划定路线和范围,就形成了多个不同的巡回地方。每个审判组织或者法官都有自己需要巡回的地方,不能够跨越到不同的地方。巡回审判就是在某个法官的管辖区域内,按照案件出现的地方,考虑当事人的特点,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在当地就地展开针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学辞源》,巡回审判是一种固定的形式,主要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法官被派往外面开庭的、就地进行的一种审判。[2]通过这个界定,可以看到,这种巡回审判的制度在诉讼方面不固定,法官被派到外面的次数和范围都是管辖范围的法院依据有关的规定来决定的,而具体派到的地点主要是交通不方便、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巡回审判的方式,就是地方法院深入到发生纠纷的地方,就地开庭和立案审判的方法。这种方式强调在审判之前就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没有成功,也要快速地审判。所以,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巡回审判就是在基层法院的管辖区域之内,法官被法院派出去,以比较流动的进行巡回审理的一种审判方式。

(二)巡回审判的特征

第一,地域范围特定。巡回审判发生地方主要是在农村,而这些农村通常交通方面不够方便,所处区域比较偏远,经济状况比较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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