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规定的分析

2021-01-02 08:45:34泰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陈艳美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

泰山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陈艳美

一、问题

最近调研时接触到几个曾经的员工请求之前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案件。其中一个案件是这样的:张女士于2001年5月到某纺织公司工作,与该纺织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6年,张女士换工作离开了该公司,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张女士自称2021年才发现2001年至2006年期间,即在原公司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了补缴养老保险费,张女士需要先确认与原单位当时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她到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请求确认与原单位纺织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还有一宗案例是某铁路公司工程处的几十个原职工,有的员工是十几年前离职,还有几个员工是二十年前已离职,因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现要求公司补缴。为让单位补缴保险,劳动者也正在筹划提起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单位某铁路公司工程处曾经存在劳动关系。

这些案件的共同案情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实曾经存在劳动关系,以前的劳动合同、个人工资流水、工作证等证据都能证明劳动关系曾经存在,并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单位因各种原因确实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问题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上述案件中,劳动者很明显都没在仲裁时效期间内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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