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淄川分局 张兆厚
近年来,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颁布,环境管理越来越规范化、法制化。2021年3月1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确认管理走上正式合法化道路。企业应出示排放许可证,根据排放条件和排放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排放监测,并进行自我监测,制定自我监测计划。通过对排污单位自我监测方案的审查,发现排污单位制定的自我监测方案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能正确地进行自我监测,不能满足排污许可证管理的要求。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要求,制定污染物排放单位自我监督计划。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我监测活动,掌握本单位的排污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1]。
自我监测计划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企业污染控制、监测点、监测频率、监测指标、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的实施、监测方法和手段、污染物排放和目的地、采样和样品储存、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点图、监测时限、监测结果的公布等[2]。
单位在制定自己的监控计划时,必须首先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行业类型,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确定许可管理类别,重点分类管理、简化管理,在经过行业和许可管理类别确定后选择《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最后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监测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自行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