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 马金磊
小产权房的物权分析涉及土地和房屋,要明确是将其看作一个整体的物来进行物权分析,还是把土地与房屋看作两个物分别进行分析。
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否认建筑物的相对独立性,德国民法将土地与建筑物结合解释成附合,建筑物作为附合物因附合而丧失其独立性。我国也有不少学者持与之相似的观点。
但是,若果真如此,那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就意味着可以对作为附合物的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土地归国家、集体所有。基于此,所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都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为什么还要给买房的个人颁发所有权证书呢?根据“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只能以一个物为客体,所以我们不能将小产权房直接作为一个整体分析,而是应该对土地、房屋分别进行分析,然后对二者的结合做出分析与判断。
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作为重要生产资料的土地,不允许私人所有,其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即在小产权房问题中,农民修建小产权房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所有的,其仅具有使用权,但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城市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也不是购买商品房的人所有的,而是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