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进帅
目前,随着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我国在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力度的同时越来越重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综合整治。对于世界各国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一直是比较棘手的问题,而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社会制度的不同,各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方面规定各有不同。①陈兴良教授曾指出“处遇”一词具有对待、治疗、处理的意思,其中对待、处理与处遇的含义最相近似。②所谓刑事处遇,笔者认为应从报应与预防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从报应刑的角度来看,刑事处遇包含国家对具有罪责的行为人进行的惩罚。另一方面从预防刑的角度来看,刑事处遇又包含国家为了预防行为人再犯,消除其人身危险性,从而采取的各种矫治与教育措施。故在现代刑法中,刑事处遇是指国家基于报应以及预防的刑罚目的对行为人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和。在法律上,罪犯的刑事处遇制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以及法治的发达程度。其中,未成年人的刑事处遇制度应具有前瞻性,应将重点放在预防与教育的角度,从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虽然经过不断优化,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一些积极作用,但是总体上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未形成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制度优势。因而应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比如日本,从我国现实状况出发,考虑到未成年犯的现状与特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处遇制度,从而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积极实现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复归,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