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道略律师事务所 许芳顺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制度回应,有利于规范执法活动,增强人权保障,促进检察院办案活动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人民监督员制度经历了先期试点、正式实施、深化改革等多个阶段,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也经历了“放开→禁止→放开”的过程。随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不断改革完善,监督范围和监督职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备专业性、人民性、独立性、同质性为一体的律师,担任人民监督员更具人民监督的应有之义。
(1)第一阶段,前期试点阶段,阶段性现状为没有限制、试行履职。2003年开展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最高检同年印发了《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其中,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这意味着没有以上三种禁止情形的律师,是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2)第二阶段,全面推行阶段,阶段性现状为明令禁止,群体失声。2010年10月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最高检同年印发《最高检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其中,第六条列明“执业律师、人民陪审员”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至此,律师没有资格参选人民监督员,不能再以人民监督员身份进行外部监督、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