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上的优势

2021-01-02 08:56:23云南警官学院陈睿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

云南警官学院 陈睿

随着现代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因过失导致社会重大危害的现象日益增多,过失犯罪剧增。司法实践中,故意犯中对“故意”的认定相较容易,而过失犯中对“过失”的认定往往较为疑难。笔者试从一件失火案的争议,探讨人民陪审员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事实认定上的功能与优势。

2020年4月1日,张某甲将其一台小型装载机运至一处新工地施工。为图吉利,中午12时许,张某甲打电话叫其子张某乙(系成年人、另案处理)将其事先准备好的鞭炮带到工地燃放。经张某甲授意,张某乙将鞭炮放在该装载机铲兜里燃放。张某乙认为鞭炮已燃尽熄灭,便用手把鞭炮屑捧起装入塑料袋中。在回家路上,张某甲安排张某乙将装有鞭炮屑的塑料袋扔在工地北边林地里。12时59分,鞭炮屑引起森林火灾。火烧现场总面积63.8642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为63.70973公顷。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控辩双方对张某甲的定罪、量刑均无异方议,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过失犯理论,被告人张某甲有无“过失”,其行为是否成立失火罪仍值得探讨。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该规定,一般认为,过失的本质,是行为人因违反注意义务而应受刑法非难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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