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舜宇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00)
2020 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会议明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重点任务。我国目前在横向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方面的较为丰富的执法经验,推动着我国反垄断工作的顺利发展。然而,我国在纵向非价格协议方面的理论研究和规制经验几近空白。在对欧美规制纵向非价格垄断协议的对比研究中借鉴国外的规制理念和模式,结合纵向非价格协议的特点,构建我国纵向非价格协议的反垄断法分析方法已是刻不容缓。
纵向非价格协议是指处于上下游的经营者之间达成不以价格为内容且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性市场结构效果的协议、决议或协同行为。纵向非价格协议的内涵反映了该垄断行为本质属性的总和,同时也是其区别于其他类型垄断协议的集中反映。有学者将纵向非价格协议定义为上游的制造商要求购买自己商品的下游批发商或零售商在进行销售活动时遵守的与价格无关的某些条件[1]。有学者认为纵向限制即上游经营者基于商业的目的,在与下游经营者签订的经销或代理协议中约定,下游经营者应遵守关于销售价格或非价格的交易条件[2],后者为纵向非价格协议。可以看出,学界立足于纵向非价格协议在市场经济中的运行特点,主要从行为主体之间的纵向关系、协议内容的非价格性因素两个方面具体把握了纵向非价格协议的外延,并据此总结出有别于横向垄断协议、纵向价格协议的本质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