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富生
(贵州财经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居家养老具有明显优势,是我国“孝文化”传统下,既满足老年人家庭养老需求,又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养老方式;它综合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优点,能有效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已有诸多研究针对全国各地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进行了调查,[1]探讨了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2]针对部分特殊群体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进行了分析,[3]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评估和测量进行了探索。[4]现有文献集中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具体内容、影响因素、评估和测量方面,缺乏对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进行系统地分析。在需求的主体、需求的内容、需求的供给责任、需求的供给体系和需求的供给模式等方面存在误区和盲区。
在居家养老服务实践中,需求主体的确定是服务提供的前提,否则会导致服务对象不明确、资源浪费、服务的瞄准性差等问题。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主体,是指需要由外界提供帮助和服务来缓解困境、提高生活质量的个人或家庭。从微观角度来看,居家养老服务的需求主体为无数分散的个体或家庭。现有的需求主体定位有两个需要进一步明晰的问题:
一是老年群体的细分问题。在社会各群体中,老年群体之间的差异是最大的,既有低龄和高龄之分,又有身体健康状况从完全自理到需要帮助的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之分,既有需要救助的贫困老人和残障老人、鳏寡孤独老人之分,又有普通需要公共养老服务的老人和经济富裕需要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的老人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