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属性情节”在缓刑适用困境辨析

2021-01-02 09:20:55吴一澜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吴一澜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50;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警察系,安徽 合肥 230031)

在全世界刑法都不同程度将犯罪圈扩大的背景下,将某些原本由行政法调整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将某些危险行为实害化。刑事法律中的犹豫制度,包括微罪处分、起诉犹豫、宣告犹豫、执行犹豫和假释。[1]作为对犯罪圈扩大的轻型化应对策略,如果行为人在考验期内遵守所规定的条件,便不再做有罪的宣告或者执行刑罚。我国缓刑的适用实际是一种刑罚的执行犹豫,是对犯罪人社会危险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的全面考量后,认为其在社会中完成考验期不至于危害社会的前置性考量,其在实践适用中因为适用条件的宽泛,适用中较为主观。但缓刑作为我国轻刑化的主要政策,在风险社会防控的语境下,积极的刑事立法观占据主导的语境下,通过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来避免过度刑罚的重刑主义。缓刑的实质是考量犯罪人在给予缓刑之后的表现,因此,对犯罪人的属性情节的考量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罚相对报应刑视角下的犯罪人属性情节

(一)犯罪人属性情节的界定

世界目前对刑罚的目的以相对报应刑理论为主,即量刑除了以责任为基础,还需考虑预防的需要。现代各国刑法中的量刑情节,大多有刑之加重与减免之情节的规定,但量刑情节本身却没有法定的概念。德国刑法对犯罪人的属性情节的法律中有具体的考量。犯罪人的责任是量刑的基础,且应考虑刑罚对犯罪人将来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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