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波,卢灵灵
1.淄博沂源县人民检察院;2.济南高新区检察院
我国建立认罪认罚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的有力武器。此制度有别于单纯刑事政策或诉讼程序,是兼有实体规范的同时又有程序规则的全新法律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具有较强的广泛覆盖性,不同于其他从宽制度,认罪认罚制度可以始终贯穿于整个刑事案件的全过程。同时其在所有法定的从宽情节中都有所体现,在多层次的诉讼体系中认罪认罚制度均可适用。由此可见,此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个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交叉概念,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自首坦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相关法律制度①。自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为切实提高此制度的适用率,各地人民法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加强了彼此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互相协助支持促进此制度更好地运用于各类刑事案件中。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通过案件中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自愿和解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
(1)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司法流程化繁为简,有效惩治犯罪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案多人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建立多层次案件处理机制,优化了诉讼程序,促进诉讼程序更加科学,以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方式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