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商大学 谭卜铭
2012年以来,保护生态安全成为我国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刑法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从两方面着手参与治理:一是以环境法益保护为目的,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并形成了以污染环境罪为主的罪名体系。二是设立环境监管失职罪,力图从监管角度着手,加大对环境监管行政人员的管控,从侧面间接实现环境犯罪活动的减缩。
然而,随着生态环境犯罪的不断滋生和复杂化,刑法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逐步加大,譬如污染环境罪,刑法对其的入罪标准就从早期的实害犯转为如今的危险犯,这意味着刑法在面对环境犯罪时采取的法益保护和刑罚介入手段均有所提前,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添续了动能。但反观环境监管失职罪,却并未与时俱进地推进发展,其与打击环境犯罪的罪名也未能良好衔接,由此可见,刑法在对环境监管层面的犯罪惩治已有些许不合时宜,并存在监管漏洞,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环境保护目的的实现。基于上述背景,本文重点探讨目前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主要问题,并致力于寻求该罪在当下应当采取的修订路径,以期更好地实现生态安全目标。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的环境刑法体系当中,既设计有打击犯罪行为本身的罪名,如污染环境罪,也有从监督环节着手,着力于从侧面规制环境犯罪的罪名,如环境监管失职罪,随着我国对于生态环境安全的不断重视,环境犯罪类罪名也有不断完善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