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边界

2021-01-02 10:31:07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李文苑
区域治理 2021年7期
关键词: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 李文苑

一、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功能检视及分析

我国《证券法》及《管理办法》对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具体职责的规定的基本原则为“勤勉尽责”。在此背景下,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债券,立法者允许投资者利益团体意思自治,由投资者通过受托管理协议来对管理人的具体职责自行自治性规定。而对于公开发行的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既有“法定职责”也有协议约定的义务。

(一)债券受托管理人功能检视

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可以分为刚性兑付时期以及债券违约时期。在债券市场发展的前期,我国没有发生过债券的实质性违约,因此受托管理人也形同虚设。“刚性兑付”于2014年3月发生的一起重大实质性债券违约事件所打破,即“化里程碑”般的“11超日债”事件。至此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频繁上演,由此进入到债券违约时期。此时受托管理人制度因其在处理债券违约风险、保护债权持有人的功能也受到了市场与监管机构的关注。但由于其在“刚性兑付”时期有名无实的存在,并未积累有效的风险防控与处置的经验,导致在债券违约爆发时期,受托管理人表现不尽如人意,而持券人也缺乏对于受托人的信任。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作为我国债券法治中的“舶来品”,目前来说仍未得到很好的融合,规则本身的理论缺憾,再加上制度间缺乏有效衔接,导致适用效果不佳。从“刚性兑付”时期至今,债券市场的发展改变了受托管理人的定位,制度的相关规则也在不断地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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