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 杨宏霞
法治宣传是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自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来,“谁执法谁普法”便作为法治宣传中的创新性理念与方式在各级国家机关中铺展开来。普法责任制是普法宣传工作方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于向社会公众直接进行法治宣传等方式,无疑更具深刻性与生动性,由此决定了普法责任制的特殊地位与重要意义。然而也需要注意的是,当前“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有一系列制约因素,阻碍着其完善和发展,本文在理清目前该项制度的发展现状基础之上力求为其寻求相应对策,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
“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并非凭空而出,而是在历史长河的发展过程中逐渐衍变而来的。古有“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现有“谁执法谁普法”。我国自1986年开始便连续开展了多个“五年普法”活动,即每个五年又都会制度出普法教育的总体规划,经过七个“五年普法”活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得以形成并逐渐完善。
“以吏为师”是先秦时期商鞅在变法过程中为保障法律的顺利施行所提出来的一项基本准则。制定法律、推行法律、执行法律者为“师”,“师”者,有向众官吏与百姓解释法令的具体内容、并针对百姓对有关法条的疑惑做出明确答复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