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 赵佳敏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高空抛物”,筛选出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适用该《意见》的裁判案例,总共有48件判决书,按审判程序筛选出一审案件34份,二审案件14份。由于一审、二审是同一个案例,因此只统计一审的案件。根据以上数据处理结果,本文以34件案例作为统计样本。
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数定罪单一,在选取1月份以前的34个案例中,有1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1个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2个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余30个案例均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于此前刑法中没有对高空抛物行为的直接规制,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通过个案处理的方式将高空抛物行为不当地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见表1)。
通过前文案例检索的信息可知,都是高空抛物行为,表现出定性多元化、罪过认定随意化,阻碍司法的协调一致。因而,提炼出高空抛物的行为,按照一个统一的罪去判决,显得十分有必要。同时,高空抛物罪作为一个新罪,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空白,如何圈定处罚范围,诸如:高空抛物法益的变化对定罪范围的影响;对于“高空”“物品”等词语的含义是否缺少限制;高空抛物行为中最为关键的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是否有待进一步细化等。
一般高空抛物案件中,更多的是妨害了公共秩序,前者为刑法规范设置的重罪,后者呈现规范上的轻罪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