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方亦驰
“欲得民必先知民”,古代先贤已明晰个人信息对于掌握国情国力、实施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政府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的传统已经延续了数千年[1]。于二十世纪中叶发端的信息革命迅速推动人类社会进入数字时代。信息与统计学、数据分析技术的结合使其在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例,个人信息是指与一个身份已经被识别或者身份可以被识别的自然人相关的任何信息,包括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的信息[2]。
这表明个人信息不仅是有关个人的单一数据,也包括了以大数据、统计数据为基础的所有能够通过整合识别自然人的碎片数据[3]。
鉴于信息化治理的迅速发展,我国近年来着力打造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公安、统计、社保、税务等管理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个人信息数据库。一方面,信息化推动社会的快速发展,通过数据库建设、智能化手段,个人信息的公共价值被激发;另一方面,信息在运用过程中构成对主体权益“私”的侵犯的可能。本文将以我国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为例,分析个人信息在数字社会治理中的应用价值和现实困境,进而提出解决策略。
新冠肺炎疫情初期,我国将“大数据+网格化”作为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治理新模式,创造了“战疫金盾”“健康码”等防疫系统,个人信息通过这些途径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