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 敏
(江苏交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在MARPOL 公约之中包含的有关附含条件如下:(1)船舶残油、油泥及含油污水的接收工作;(2)含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的接收工作;(3)船舶生活废水的接收工作;(4)船舶生活垃圾的接收工作;(5)船舶尾气处理装置之中废弃物的接收工作。上述附含条件针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标准为:港口要提供充足且合适的接收设备;港口国要向IMO 上报接收设备的实时数据信息,并且船舶还要向船旗国上报港口接收设备的隐含问题。[1]
截止目前,MARPOL 公约附则Ⅰ已经存在并发挥了30年的效果,然而这项附则所表明需要的油类接收设备还没有在国际上得到应有的重视以及应对,并且其他方面的传播污染物港口接收设备更为缺乏,这种情况不单单局限于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世界上仍有部分发达国家的港口之中,存在着接收设备需求量得不到满足的真实现状。
各国之间对于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的体制规划,也拥有着一定的差别。在美国,船舶污染物接收体制已经趋于完善,同时评估体系也得到了成套的制定。而在欧盟之中,即便接收体制已经得到相对先进的构建,然而,受到成员国之间差异的影响,在国内转化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在众多发展中国家之中,相对而言接收体制比较落后,如此一来,就致使MARPOL 公约之中有关船舶污染物接收工作方面的标准落实效果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