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英
(贵州财经大学 贵州·贵阳 550000)
近年来我国在刑事司法改革主要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在促进司法的实质公平,维护并提高司法公信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制度改革主要侧重于提高刑事司法效率,注重程序公正。没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进行分流,则刑事诉讼的效率难以提高,也必定难以支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从而使整个刑事诉讼体系都难以顺畅进行。①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一度被冠以“证据之王”的美誉,于是为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屈打成招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由此很多人开始看轻甚至是否定口供证据的价值,并大胆的提出所谓的“物证本位主义”的理念,纠正甚至推翻口供中心主义,②弱化口供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积极的一面,夸大其消极的一面。
然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几乎是整个制度得以正确适用的核心。甚至可以说,能否迅速、顺利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实的口供,并以此为主要依据认定犯罪事实,从而依据其中相关情节处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成败。所以,必须承认口供的重要性并充分运用其积极价值完成刑事证明任务,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和顺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