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煜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面对新冠疫情,中国采取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举措,不仅对本国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也对全球公共卫生事业尽责。[1]新冠疫情期间,我国多省份实施了疫情防控一级应急响应,采取了限制出行、隔离封道等紧急措施,各地医护人员奔赴武汉进行支援。在这样异于平常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特殊时期的特殊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和分析这些现象会极大地考验我们对立法宗旨的理解、社会效果的考量以及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的灵活把握。新冠疫情期间发生的刘文雄医生的案件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现实的例子。
刘文雄是湖北省仙桃市的一名医生,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从1月12日至2月12日他共诊治病患3506人,在多天工作后身体出现了明显不适,2月13日凌晨他在家中出现了胸痛、气喘等症状后被送医,虽经过急救仍不幸离世,死亡原因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当地人社局认为其并不是在履行职务中感染了新冠肺炎,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猝死,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经行政复议,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的决定,认为刘文雄属于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将其认定为工伤。面对这样截然相反的两份工伤认定决定,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法律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更要在法律与事实相结合的法理应用和说理部分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