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梓昂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2018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是对于被追诉人是否有权撤回认罪认罚的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该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不鲜见有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后,又想要撤回认罪认罚。2019年虽然出台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但依旧存在着对于认罪认罚是否能与撤回以及撤回的正当性依据、撤回是否有限制条件等问题的表述不清。学界对于这个问题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被追诉人在法律上应当享有撤回权,并且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不能因被告人反悔之前的认罪认罚行为而对其产生不利后果;[1]还有学者称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允许被追诉人行使撤回权;上述主张为“肯定说”。另有学者称,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例如非自愿性、事实基础虚假或认罪认罚可能导致错案等情况,才允许被追诉人撤回认罪认罚,[2]此为“限制肯定说”[3-4]。区别于“限制肯定说”,有学者认为,对于被追诉人是否可以撤回,应当区分诉讼阶段予以决定,即“中立说”。该主张认为被告人即使享有撤回权,并且该撤回权是可以以任何理由甚至不提供任何理由行使,但其行使必须要在法院庭审之前。
在法律规范文本以及学术界运用过程中,对于“撤回”“反悔”等概念的使用并不统一,因此本文以“撤回”作为认罪认罚制度中的着眼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