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志权,邓可祝
在风险社会,不同部门法都面临着风险预防与应对问题。作为以应对环境风险为主要任务的环境法,也已经开始从危险预防向风险预防转变。“从后果控制向风险预防的转身,被视为中国环境法转型的重要标志。”[1]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在强化环境风险规制方面也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吕忠梅提出环境法需要实现从后果控制向风险预防转型,即环境管理需要从损害救济转向风险预防,实现环境风险管控,这是环境管理从被动走向主动的必由之路[2]。如何实现环境风险规制,学者们也进行了探索。章楚加认为,法律规范授权明确性弱化,导致其对环境风险规制权力的拘束效果减弱,应将公众的环境风险沟通及决策、参与诉求纳入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调控范畴[3]。张宝认为,应以程序理性为内核建立环境风险治理的裁量控制机制[1]。这两者都强调了程序控制的价值。刘梦瑶从功能主义视角探索环境诉讼,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风险规制方面有其价值与功能[4]。
已有的研究强调了环境风险规制的价值与功能,从微观、中观路径对环境风险规制进行了一些讨论,这既为笔者的研究奠定了基础,同时也启发了笔者的思考,即可以从宏观方面,从环境风险规制的综合模式角度来探讨环境风险规制。环境风险规制整体上属于裁量性行为,而这种裁量行为又具有科学、民主、行政的特征,这些特征增加了环境风险裁量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