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之重构

2021-01-02 14:13:12刘飞琴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关键词:法律环境

刘飞琴

一、前 言

“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是有效惩治、威慑与预防违法行为的基本原则。«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以下简称 “新法”)共有6个条款①分别为第9条、第28条、第63条、第74条、第78条和第79条。10处提到 “违法所得”,凸显了没收违法所得的重要性。在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就在于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生态环境部负责人提出 “针对生态环境严重违法行为,完善处罚种类,提高罚款额度,使违法行为人‘得不偿失’,乃至 ‘倾家荡产’”[1]。而关键在于,如何提高环境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使其 “得不偿失”。本文认为,要实现该目标,既要提高环境罚款额度,更要切实做到将环境违法所得悉数没收。若非如此,就会使部分生产经营者产生强烈的从事环境违法行为之投机心理。这不仅是对环境违法行为人的纵容,更会使选择环境守法的生产经营主体因为环境成本高而在市场上处于不公平竞争地位,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下文将从环境法律角度聚焦没收违法所得制度,对其法律属性、立法模式及制度规则展开分析和讨论。

二、我国环境违法所得没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没收违法所得之法律属性不清

“没收”实质上就是对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中所有或占有利益的一种剥夺。按其对象不同,没收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分为两类: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违禁品或者用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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