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天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0)
北魏是由鲜卑族拓跋部建立的政权。早期很长一段时期内,鲜卑族拓跋部一直处于部落联盟的氏族社会形态,至公元386 年,拓跋珪于牛川大会正式建立北魏,其政治形态开始向封建社会转型。
质子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种特殊类型的使者,质子制度随政权的变化而不断发展。“质子与国家政治密切相关,大多数情况下,质子活动是一种国家或民族行为,至少也是一个部落联盟或部落行为。”[1]11国家或是部落政权之间相互派遣与统治者关系密切的人员,以达成某种协议或者保持和平往来,互为凭信,即为交质。春秋时期“周郑交质,王子狐为质于郑,郑公子忽为质于周”[2],便是最早交换质子的记载。两汉魏晋的纳质制度基本形成,且仍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魏晋南北朝时期,汉族和少数民族政权均已建立了纳质制度。遣送质子的身份以君主之子为主,部分政权也有遣送王叔、王弟等其他宗室成员的,世子为质者意义更加不同,对遣送目的地政权来说,其表现的降附诚意也更大。
北魏前期,入侍质子较多,按形式分为两种,面向政权内部和面向政权外部,内部即政权内部官员或是地方将领向统治者所纳质子,外部即周边其他国家或政权。故此,研究者陆宜玲将质子分为内部质子和外部质子[3]。
少数民族政权内部质子较为普遍。代国时期,拓跋政权曾设左右近侍之职,侍卫禁中,传达诏令,其人员“皆取诸部大人及豪族良家子弟仪貌端严,机辩才干者应选”[4]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