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程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困境及出路

2021-01-02 14:52:04郭孝洁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郭孝洁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社会,劳动者从事工作的地点不再局限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办公场所。智研咨询发布的《2020—2026 年中国移动办公室行业市场经营风险及投资战略决策报告》中显示,2005 年中国仅有180 万名远程办公就业人员,2018 年估算约490 万人,2012—2017 年远程办公平台市场规模呈现较大的增长。因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是建立在传统劳动用工形式之上的,所以远程就业与劳动法规定的适用产生了冲突。为了使远程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因工作地点的不同而受到忽视及不平等的对待,应对远程就业劳动者在劳动法适用方面的困境进行梳理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以促进远程就业的发展。

二、远程就业劳动形态的定义及特征

(一)远程就业的定义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规定并未对远程就业做出明确定义,但学界对此已有讨论。有学者认为,远程就业指劳动者利用信息通信技术,经常在用人单位经营场所之外的地点从事劳动的工作模式[1]。美国作为对远程就业研究最早的国家,于2010 年颁布的《就业促进法》中明确指出,远程就业是指具有安排弹性的就业,员工不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地点而在其他被许可的工作地点履行业务与职责。可见,远程就业的定义包含两个要素:第一,工作场所发生变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着具有相当距离的物理空间,且该工作场所因用人单位的同意、核准或受到指定从而得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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