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琴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9)
所谓居住权,就是指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是设定在他人所有房屋之上的一种用益物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领域的居住权是特殊形态的人役权,发挥着家庭扶助与生活保障的功能,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在现代欧洲大陆国家的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法律规定,大都是对罗马法人役权的继受和发展[1]。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并没有居住权制度,且对于居住权是否入典争议较大。反对者认为古老的居住权制度无法与现代社会财产制度相适应,无法融入我国现有物权制度的体系框架内[2]。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变迁和商品流通市场的愈发繁荣,人们对于房屋利用呈现多样化趋势,居住权需要突破人役权属性的桎梏,寻求更广阔的适用空间。
居住权制度能够为离婚财产分割时相对弱势的一方提供居住保障。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在离婚时财产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有的那部分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很少、一方个人财产很多的现象,为了保障个人财产较少的一方在离婚后不至于陷入生活困境,另一方就需要从其房屋等个人财产中提供适当帮助。房屋的财产价值较大,若直接转移房屋所有权,势必不符合“适当的帮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