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怀晋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法律起源于复仇。”在人类社会之初,尚未存在统一且强有力的公权力来维持社会稳定,当人们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采取私立救济来保护自己。氏族内生产力十分低下,组织成员只有联合起来互帮互助才能抵御自然灾害和外族入侵。个人利益与氏族利益是高度统一的,对血亲成员的侵犯被视为对自己更是对氏族整体的侵犯,故而氏族内的每个成员都有责任为氏族报仇。在文明国家诞生之后,儒家思想的出现对复仇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儒家思想强调“孝”,孝与悌的结合,将原本限于家庭内部的伦理规范推广到了社会交往上,成为人人需要遵守的社会交往准则[1]。尊长亲友被侵犯,自己有替被侵犯者复仇的义务,否则即是不孝,血亲复仇具有了必要性。
纵观中国古代法制史,法律本身对于血亲复仇的规定多有反复。《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但其中并没有对复仇制度的正面规定,只是禁止私下和解和采取“移乡避仇”的制度[2]。可见,统治者一方面反对血亲复仇,希望减少此类案件;另一方面,默认了社会上此种现象的存在[3]。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古代在血亲复仇案件的裁判中,法律的实质影响都是很有限的。
血亲复仇案件实际上是一种非典型性案件,是法律适用与实际现状相矛盾情况下的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艰难抉择,其核心问题是情与法冲突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