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 蔡珊琪
确定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过失型渎职犯罪发案率较高,但是公诉率较低,即便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亦会存在一些被告人被判处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这样可能会导致其行为无法得到准确的法律评价,究其原因就在于该类案件的因果关系难以认定。为此,深入对过失型渎职犯罪的研究对于理论完善和实践运用都有重要指导作用。
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判定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这导致了检察官、法官在判定因果关系时缺乏理论参考,在定罪量刑上或出现司法轻判、量刑失当、程序出错等非理性状态;或导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成为被追诉人不认罪的主要理由。具体体现在:(1)对于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司法机关或难认定、乱认定、错认定。审查起诉阶段,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因公诉机关无法找到内在因果关系而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内部难以形成基本共识,甚至出现一审以该案无因果关系认定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以有因果关系作出改判的情况。以黄某煌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为例,XX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煌的行为与危害结果无必然的或偶然的因果关系而认定被告人黄某煌无罪,一审宣判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