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长市生态环境分局 张海龙
近年来,出台的环保法为生态环境的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保障,让执法工作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提高了监察工作的威严性。但同时,监察执法工作依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及时地进行解决,以促进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由于我国政府的体制问题,很多领导依然具有很大的权利,在生态环境保护下的监察执法工作中不断地进行行政干预,使得执法人员没有足够的实施权利,使得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另外,还经常会出现一些贪污受贿的情况。有一些企业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对环境进行污染,但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利益,就对相关环境保护的监察执法人员进行贿赂,又或者是找一些政府部门的领导为企业解决麻烦。这都严重阻碍了监察执法工作的落实。
由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法律也越来越看重了,很多企业意识到这一点之后也经常会请一些法律顾问来为公司维权。那么当监察执法人员查到不符合国家排放规范的企业时,由于设备的落后,都不能够用充足的证据证明企业的违规行为,企业也自然会利用法律这一点来为自己辩护,这使得监察执法工作进程缓慢。另外,由于一些企业在监察的时候,对实际情况总是藏着掖着,使得工作人员不能够对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尽管是有先进的设备进行检测,得到的结果也是虚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