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反不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021-01-02 22:06王朋文
企业改革与管理 2021年10期
关键词:机密商业知识产权

王朋文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4)

知识产权主要由专利、商标与版权这三项内容构成,它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的基础上出现的,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引起了众多公司与个人的重视。但在现实操作环节,知识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况逐渐增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经营收益,破坏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威胁。为确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公司的知识产权,国内政府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一系列单行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对健全的法律体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有效性,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属于一种附加的、补充的作用,有效弥补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所以,本文研究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知识产权维护相关内容展开了分析。

一、反不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研究

1.反不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倡的是取缔部分违背商业道德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活动。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属于一类个人或者公司所特有的权力,制定这一法律的主要目标就是为了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稳固市场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避免犯罪分子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攫取非法收益,二者在以上分析的内容中是相似的。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效用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一定的差别。尽管二者的效用都是为了实现行为的规范化,但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权利做出规定,它建立了财产权制度并对产权人的义务做出清晰的界定,并且借助法定专有权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展开切实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对义务做出规定,通常由禁止性规定所构成,借助诉讼或者行政处罚等手段取缔市场中部分不正当活动,对于被侵害的知识产权人采取部分相对消极的事后保护手段,更多的是借助它来评估部分经营活动是否正当,若属于不合理行为则进行取缔,由此也能反映出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人的保护较为被动。

2.反不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知识产权人在正常竞争环节会出现部分排斥或者反对市场竞争的活动,这类情况主要出现在知识产权范围内,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使用,按照其观点自己的知识产权会受到长期保护,从而为自身带来长期经济收益,但这类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之一。知识产权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避免部分竞争者抄袭或者贩售知识产权人创造的可售卖物,也是为了避免竞争对手借助他人的知识产权攫取经济利益。若知识产权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行使自身的权力,其权力也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若知识产权人故意扩大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因此这类法律一方面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另一方面制约了知识产权垄断行为,进而从侧面为保护知识产权法中提倡的行为提供帮助。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较窄

目前国内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界定过窄,由于有关法律制度的规范性缺失,对于部分新型不正当竞争活动缺少限制力。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防止侵害知识产权条例规定,主要表现为商品假冒活动、商业诽谤活动、虚假宣传活动等。但是这类宽泛的立法无法对所有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实施有效约束,对于不少新兴的但未列入法律规定中的活动无法实施有效制约。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较少的知识产权实施了保护,其中对被保护的知识产权规定范围过窄,不少需要列入其中的活动未能列入。

2.缺乏对高度权威执法机构的规定

根据国内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三条规定要求,对部分管理部门进行了规范,并对这部分部门的权力做出了清晰规定。除了工商行政机构之外,还包括其他管理机构,主要有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商标管理机构与专利管理机构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十七条规定要求,对监督机构的职能做出了清晰界定。但这部分监督职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对于部分侵害知识产权的活动缺少足够的威慑力,另外由于国内有关的执法工作者专业能力不足,各个地方的经济实力存在一定的差别,导致制定的相关举措无法发挥实际效用。

3.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认定存在局限性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二条规定要求,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发生了违背法律要求的活动,另外,具有侵害他人正常经营的活动,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这一法律还具有第三款的解释。根据这一法律规定的经营主体,是指对某种商品进行经营或者具有盈利行为的法人、机构或者个人。这类相对局限性的规定在现实环节出现较多限制,为执法带来不少阻碍,例如,部分未进行商品经营或者不具备盈利性服务的人发生侵权问题应该怎样解决。例如,公司的商业机密被窃取泄露,但是,泄露者并非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其实施约束,这类侵权问题无法进行处理,也不能对被侵权者进行合理答复。

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从立法层面上加以完善,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从立法层面进行完善。由于市场经济的进步,部分新型技术逐渐产生,原有规定中对知识产权侵害范围的界定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需要。借助一般条款对知识产权活动展开规制,对经营者而言不具公平性,另外,可行性也相对不足。由于经营者无法全面掌握法律规定的要求,甚至出现畏惧的情况,导致在生产经营环节出现畏手畏脚的问题,将部分正当的生产经营当作违法活动,进而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出现扭曲。因此,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必须将部分新型并且具有代表性的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及时纳入条例规定之中。如此就可以健全国内的法律体系,确保消费者以及有关机构有法可依。

扩大商业机密的保护范围。必须对商业机密实施有效的保护,首先,必须进一步拓展商业机密的保护范围;其次,必须清晰界定商业机密的运用情形。商业机密由公司或个人所拥有,为对其实施有效的保护,必须明确规定如何使用才符合法律要求。例如,某一商业机密将被泄露,国家为对其实施保护,必须提前或者采取弥补手段去制止泄露商业机密的活动,或者某个公司的商业机密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国家为保护更多人的安全,被迫泄露商业机密的活动等。此外,若我们在使用某一专利前,尽管未能获得专利持有人的授权,但是将其运用在正面有意义的用途上,并非为了攫取利益,那么这类情形也是合法的,但是若专利持有人提出要求,使用者必须马上停止这一商业机密的使用,或者进行一定的补偿,或者对这一商业机密进行本质改变,促使其转变为自己的专利或者商业机密,这类情况都是被允许的,这部分规定不属于侵犯商业机密的活动。

2.设立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的执法机关

当前,负责落实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管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地区建设了相对健全的、独立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部门,并成立了有关单位,部分地区成立了专门负责惩处不正当竞争事件的部门,以上举措的实施为国内建立了满足市场经济运行需要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制。但是,这一机制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按照国内有关法律要求,国内不正当竞争活动的有关执法机构享有的法律地位不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权限不充分的问题,另外,执法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案件处理的需要。因此,在有关法律中一方面必须授予执法机构工作者足够的权限;另一方面必须对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提出要求,对有关的执法部门实施优化整合,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助力。

3.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区分不正当竞争活动的类别,优化立法技术,最大限度地将新型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列入法律条款规定之中。社会生活处于变动之中,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立法者也无法提前预知所有会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制定法律条款对其实施约束,立法者只有采用概括性的立法手段。但是,按照一般条款去约束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除了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清楚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活动类别之外,还必须将新型的具有代表性的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活动进行总结、划分,最大限度地在法律条款中明确列出。

四、结语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具有紧密的联系,这一点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保护属于发展变化的概念,所以部分智力成果没有享受专项法律的保护,或者未能享受充分的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兜底保护地位可以充分发挥其保护效用。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还不充分,需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才可以对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的保护,才可以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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