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产地检疫问题的几点思考

2021-01-02 10:08:38金晖
新农业 2021年23期

金晖

我国发生新冠状病毒疫情以来,野生动物检疫问题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辽宁省因为地理位置等多重因素,人工饲养、合法捕获、演艺类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众多,各地动物检疫部门对野生动物产地检疫相关工作如何开展不明确。

1998年和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对应进行检疫的动物均表述为“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因此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属于检疫范围。笔者认为所谓的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范围应为林业部门颁发《人工繁育许可证》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具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四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新冠疫情之后,食用野生动物问题得到了整个社会的广泛重视。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提出,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为此,202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涵盖的动物范围进行了调整,应检疫的动物表述调整为“本法所稱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笔者认为2021版动物防疫法中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所指的野生动物范围无限大,可以说只要是动物就应该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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