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四航务局违法中标

2021-01-04 09:09
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11期
关键词:航务责任事故大亚湾

近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春雷律师向本刊反映,他们在研讨业务期间,发现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违规参与投标,并违法中标。

中交第四航务局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被停业整顿

2017年7月22日,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建筑工地塔吊坍塌较大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47.73万元。中交第四航务局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

同时,中交第四航务局作为建设方,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较大事故结案的批复》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而据住建部“建督罚字〔2020〕44号”处罚决定,2017年“7·22”塔吊坍塌事故认定是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7月8日,住建部向中交第四航务局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55号)。中交第四航务局于9月4日签收,并于9月5日提出书面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住建部决定给予中交第四航务局“责令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0年4月10日始。”并明确要求,在停业整顿期间,中交第四航务局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承接新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

停业整顿期间中标“大亚湾项目”和“壳牌填海项目”

据杨律师介绍,中交第四航务局在停业整顿期间违法参与“大亚湾项目”和“壳牌填海项目”。(注:“大亚湾石化区J1地块三期用地软基处理工程”和“广东中海壳牌惠州三期乙烯项目填海造地工程”)

记者也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查询到,2020年4月27日,中交第四航务局参与“大亚湾项目”投标,于6月5日在该项目中标,中标价约2.63亿元;2020年6月3日,中交第四航务局参与“壳牌填海项目”(一期)投标,于8月31日和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标,中标价约17.14亿元。两个项目的参标和中标时间,均在90天“停业整顿期”内。

对此,记者采访了惠州市住建局及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住建局,据相关负责人解释,依据《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最新内容,中交第四航务局在停业整顿期间被限制的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不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业务,具备竞标资格,所以不属于在“停业整顿期”内违法中标。

记者从负责处理相关项目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上述项目的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要求第三条明确要求不得“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但据住建部“建督罚字〔2020〕44号”处罚决定,“7·22”塔吊坍塌事故认定是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该处罚是否属招标文件规定的禁止投标的情形?

截至发稿时,以上单位并未做出明确回复。对此,本刊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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