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

11月12日,广州市中院对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5名独立董事被判在10%或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由此出现离职潮,笔者认为,对独立董事制度应深刻反思。
根据判决书,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的独董,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相对过失较小,酌情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董,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酌情判令其在投資者损失的5%范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名独董中,除江镇平外,其余4人均为大学教授,每年独董酬劳仅几万元或十几万元。应该说这个判决考虑到了独董与其他执行董事的角色区别,独董“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自然责任相对较小。
康美药业判决结果引发连带效应。据统计,仅11月12日-19日,就有18家上市公司披露独董辞职公告,而去年同期共有11名独董宣布辞职,应该说同比有较大增加,虽然说样本时间还比较短,还不能充分说明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本案的判决和执行对独董应有相当强的震慑效应。
当然,本案判决独董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例是最高限额,具体承担多少,还得看其他责任主体赔偿多少。估计独董未必按限额顶格承担,独董身家也未必有这么多,家产不足却硬要让其承担上亿元赔偿、反而可能让中小投资者的赔偿悬空,这也偏离连带责任本意。连带责任就是要让有赔偿能力责任的主体多承担具体赔偿、让债权人得到足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