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鹏
民事鉴定规则包括诉讼规则与实施规则。诉讼规则主要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启动、鉴定人与鉴定材料确定、鉴定意见异议、质证与认证、重新鉴定与补充鉴定规则等;实施规则主要是行政管理规范与技术规范,主要涉及鉴定资质、鉴定程序、鉴定标准、鉴定费用、鉴定名册等,本文探讨的是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规则。从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管理问题的决定》)到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与2014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再到2019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的若干规定》,修订前的简称“原《证据的若干规定》”)与2020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鉴定规则实现了新旧更替,但法条分散且欠缺体系性,需要进行解释与疏理。
按照《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故《民事诉讼法》中的鉴定专指司法鉴定[1],简称为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鉴定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