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镭,宋景辉
(1.云南省煤炭产业集团,云南昆明 650011;2.昆明煤炭设计研究院,云南昆明 650011)
煤矿生产能力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产量上限,是煤矿依法组织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监管监察的依据[1]。为此,通过分析露天煤矿采煤能力和剥离能力单独核定的问题以及年推进度、年降深速度、边坡稳定、咽喉道口车流密度对生产能力的影响。确保生产能力核定的准确性。
随着国家对煤炭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煤矿生产能力的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2014 年国家安监总局以安监总煤行【2014】61 号出台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2020 年又出台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针对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征求意见稿比原《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进行了很多细化,其中主要增加了以下3 个方面。
1)明确生产能力核增幅度。生产能力核增幅度原则上不超过标准设计井型规模2 级级差,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核增幅度可上浮1 级级差。
2)明确核增生产能力的间隔时间。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 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
3)对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条件进行了增设。露天煤矿批复用地达不到3 年接续要求,采煤全部自营、剥离外包单位不超过2 家。针对露天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征求意见稿比原《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更细致、更具体,更加完善了露天矿的生产能力核定工作,但是生产能力核定标准还是存在一些不完备、不全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