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娟
(浙江创新生物有限公司 医药法规部,浙江 绍兴 312366)
制药业的专利保护具有高度依赖性,然而因药品为特殊商品,与公众健康存在相关性,很多国家纷纷建立药品注册审批制度,用于评价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并批准上市。与一般商品上市许可制度存在差异,不同程度影响专利权。因此应当对药品注册审批和专利保护间关系正确分析,并分析存在问题,妥善处理。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我国建立了药品专利保护制度。在1985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药品领域专利[1]。在1992年,中美双方经过谈判,签订产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随后,我国建立了药品行政保护制度,随后修订专利法时,针对药品产品实施专利保护。在此之后,我国多次修订专利法,药品领域专利保护由三类组成,详细如下:其一,药品用途专利;其二,制备药品方法专利;其三,药品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生物制品、药物化合物获的产品专利。
我国在2002年颁布并实施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首次规定了药品注册审批中专利有关问题,在2005年,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药品审批和药品专利间建立紧密联系,而药品专利极大程度影响药品审批。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制度设定初衷为避免专利干扰药品审批,但实践证实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颁布以后,药品注册中还未有效解决专利侵权纠纷,而国家药品监管局往往会受到药品专利权人来函,并表示其他申请人相同药品注册申请对其专利权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