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文心,刘晓山
(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00)
安德烈·博萨教授从国际刑法学的角度指出:所谓跨国犯罪,是指这样一种反社会行为,即犯罪行为的准备、实施或结果跨越至少两个国家的国境线,使得至少两个国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处罚[1]。交通运输领域跨国犯罪是指发生在交通运输领域的跨国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利用水运、陆运、空运等多种交通方式以及各种交通工具实施的跨国犯罪行为。跨国贩卖毒品、跨国劫持飞机、跨国恐怖行动等是常见的交通运输领域跨国犯罪行为。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跨国犯罪行为,交通运输领域跨国犯罪具有如下典型特点。一是犯罪地一般在交通工具上,包括犯罪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地等。由于交通工具的流动性,犯罪行为体现为跨地域性,极易导致管辖权的冲突与竞合问题。二是犯罪分子跟随交通工具流窜作案,造成有关部门侦查取证困难。三是犯罪手段多利用交通工具,使得此类犯罪极易威胁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四是犯罪主体日益多元,甚至呈现职业性、专业性趋势。
当前,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势头日益迅猛,错综复杂的交通网络为跨国犯罪的实施提供了可乘之机。跨国犯罪横跨多国的属性投射到交通运输领域,表现为刑事管辖权的竞合、犯罪嫌疑人的跨境追捕以及引渡的实现等一系列问题。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有助于构建起全球犯罪追踪网络,严格惩治交通运输领域跨国犯罪行为,并对预备犯产生一定震慑力,进而从源头防范犯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