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祥,王嘉璇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近年来,高空抛物行为频发。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019 年10 月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高空抛物案件意见》)。其中,第五条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而《高空抛物案件意见》没有也不可能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加以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刑事法网在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规制方面存在着疏漏。2020 年12 月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弥补了这一缺憾。由《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独立的高空抛物罪在我国刑法中得以设立。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之后,我国多地的司法机关纷纷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关于高空抛物罪的规定对发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的高空抛物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比如,2020 年的一天,徐某某在家中与王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徐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铁质菜刀。王某某上前夺刀时,徐某某将菜刀抛掷到楼下公共租赁房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