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赵一平
论当事人否认具体化义务之设定——基于诚信实效化的考量
黄毅,赵一平
(西南大学法学院 公法与国家治理研究中心,重庆 400716)
设定当事人否认陈述具体化义务,是落实诚实信用原则的有效举措,它内含着当事人否认陈述之完整性与真实性两个面向。受制于辩论主义向下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当事人否认抽象化现象长期得不到有效规制,这既有悖于诚信原则、平等原则,又妨害诉讼效率的提高,与202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的立法目的相悖。出于保障双方当事人诉权平等以及推动诚实信用原则实效化的考量,确有必要在规范层面设立当事人否认陈述具体化义务,并应从体系化规范设定的立场,制定配套的“义务提醒”“义务履行”和“履行不能之救济”细则,以提高当事人否认陈述具体化的可操作性,防止义务虚置或者矫枉过正。
否认陈述具体化义务;诚信原则;诉权平等原则
“否认陈述具体化义务”是指非负证明责任一方就对方主张向法院做出否认时,必须保证否认事实具体完整、陈述内容真实诚信的义务。显而易见,设定否认具体化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诉讼公平、提高诉讼效率。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当事人应就自己提出的用于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进行证明。若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程序中证明其事实的真实性,那么将会承担证明不利的责任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