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信贵
(重庆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0045)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政党治理的基本共识。“制度的笼子”不仅包括国家法律,还包括党内法规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实践中,党内法规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权力具有“规限”效果。这一“规限”效果既是党内法规规范效力逻辑的必然结果,亦是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内涵的具体呈现。党内法规规范效力具有一些特殊的形态,不仅扩大了“制度的笼子”的映射范围,而且增强了“制度的笼子”的内在刚性。
国内学界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魏世坤指出,“从实际情况看,当前要执行好党内四个法规,必须防止和克服思想障碍等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1]。以“党内法规”为关键词在中国学术期刊网(CNKI)检索,截至2021年1月31日共有1 785篇论文。从学术论文的数量年度分布以及研究内容上看,关于党内法规的研究大致分为初步研究(2000年以前)、基础研究(2001到2014年)和深化研究(2015年至今)三个阶段。在深化研究时期,问题导向思维在党内法规研究工作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在党内法规研究领域,尚未解决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指引了研究的方向。
通过检索发现,当前学界较为关注党内法规的执行力如何提高这一主题,关于党内法规规范效力的研究相对较少,直接以“党内法规规范效力”为主题的研究尚未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