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辉
(中国海洋大学 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治理有效”[1]作为乡村振兴的基本目标之一。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代表团参加审议时,就乡村振兴战略发表重要讲话,,将“组织振兴”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以组织振兴促进治理有效,是对新时代乡村治理提出的更高要求,也是顺利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的治理基石。但从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实践来看,一方面,农民原子化与利益分化共同作用下的社会关系疏离、自治分化与行政管控相互掣肘下的乡村治理内卷化等现实困境仍未解决,实现治理有效的目标依然任重道远。另一方面,与脱贫攻坚中自上而下和外生驱动不同,乡村的高质量振兴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挖掘自下而上和内生驱动的能量,但自下而上和内生驱动的有效路径尚待探索。回应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激发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完成这一双重目标任务的重要前提是继续深入思考中国乡村治理的根本性问题,即,由谁来主导乡村治理?由谁来参与乡村治理?以及主体间如何良性互动以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
有关乡村治理主体及其互动关系的研究并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以往的研究多在“国家—社会”二元视角下探讨乡村治理的结构问题,即要么国家主导、要么村民自治[2]。尽管也有学者提出乡村善治的概念,但并不是从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视角,而是强调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3]。……